天博(中国)-官方网站

西吉县依法查处一起私屠滥宰违法行为!__天博体育官网入口

西吉县依法查处一起私屠滥宰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5-05-29

点击量:

  

西吉县依法查处一起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图1)

  在其家中进行私屠滥宰。接到线索后,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第一时间前往辖区单

  经查,单某某在无畜禽定点屠宰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于5月23日在自家后院牛棚处一房间内屠宰活牛一头,现场查获正在分割的该头牛屠宰后的四分体、脂肪、骨头等动物产品共计276.6公斤及屠宰工具。执法人员对屠宰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查封并依法捣毁了该私屠滥宰窝点,当日经请示对当事人立案查处。5月24日,对涉案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次执法行动彰显了西吉县对私屠滥宰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私屠滥宰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因缺乏检疫、检验等,导致病害肉产品流入市场,严重危害公众健康。西吉县通过“线上举报+线下速查”机制,快速响应、严格执法,有效遏制了违法行为,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下一步,我们将持续保持打击私屠滥宰高压态势,加强执法力度,强化宣传引导,从源头上控制未经检疫、检验的肉(食品)流入市场和餐桌,抓好畜禽肉品质量安全,推动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社会氛围,确保全县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安全的肉品。

  2024年7月,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线索,联合西吉县公安局对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苏XX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其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罚款人民币5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线索,联合辖区人民政府、派出所对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单XX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对当事人给予没收涉案动物产品(脂肪51.2kg、骨头60kg、肉216.2kg、牛皮1张、牛下水1副),并处罚款46055.5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喜XX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销售病死动物、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2025年1月,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西吉县公安局《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对当事人喜XX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喜XX自2024年2月以来,先后销售病死动物、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其行为违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对当事人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并案处理,共罚(没)款36516.00元。

  2025年2月,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线索,对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王XX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对当事人给予罚款93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天博平台安全性评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居民自宰自食家畜家禽、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鸭、鹅等家畜和家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和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加工、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禁止屠宰的畜禽。

  四、对依法应实施定点屠宰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天博平台安全性评测

  六、未经定点,私设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畜禽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不购买、不食用非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畜禽产品,不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不随意丢弃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共同维护我县食品安全。如发现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请及时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及西吉县公安局举报;如发现经营加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行为,请及时向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标签:牛皮加工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

0574-62535963

微信咨询
微信二维码
返回顶部
×微信二维码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3186885210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请打开微信添加咨询详情!